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和盲人按摩医疗等单位劳动就业。
福利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生产单位。
当前,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有关福利企业的政策正面临大的调整。
个体就业是指残疾人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营业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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